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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閱讀:Derrida,Jacques.minaire :La peine de Mort.Vol.(1999-2000),Galilée,2012. (2013夏學期期末報告其中一節的中譯)

 

      在死刑seminar(1999-2000)的第一回,德希達從觀看死刑的權力開始談起。這種觀看,在一方面,是傅柯在《規訓與懲罰》之中所提及的殺雞儆猴,但在另一方面,它所含有的祝祭或犧牲的意涵,點明死刑具有宗教性的起源。德希達提及了柏拉圖「黎明會議」Conseil nocturne的例子,說明死刑在最原初,是作為「宗教性的告發」(ibid, p29-32.)。當對神不敬之人的犯罪被評定為不可補償、不可容恕之時,該罪人即被判以死刑。在這裡,死刑的目的,是救濟,是透過對無法補償之物的補償,使受刑者獲得人性的尊嚴。救濟與犧牲的連結,對德希達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主題。以神之名的死刑判決及處刑,在希臘polis眾目睽睽之下執行,而這個處決是使罪人獲得理性的尊嚴(藉以和野獸區別),同時也確保了polisnomos。因此,眾人在這個觀看之中,悖論式地將視線逆轉回自己身上,他們在看的是作為政治-法主體的自身的確立與獲得。這種死刑的犧牲(sacri-fice使-聖化)邏輯,說明了死刑在起源上就具有超越論的性格,它不但給予無法補償之物救濟-聖化,也確立起主權-法主體的權威。與此同時,在這種對無法補償之物給予補償的意義上,它亦被含擴在罪與罰的économie的圓環中。於是這造成了死刑具有兩義性:「也就是,死刑是刑法上的一要素,它當然是比其他刑罰重了些,但它在作為一種刑罰此點上,是內的、被包含的」,但在另一方面,它作為神救濟的可能性條件、顯現絕對權威-權力的同時,亦為主權性奠下基礎,是在「一個刑罰以上之物,在與刑罰不同的別種甚麼的這點上,它是外的、被除外之物」(Jデリダ、Eルディネスコ来るべき世界のために、岩波書店2003203-205)。這個兩義性,措定了死刑與神學-政治的關係,在往後,也依序由基督教、近代國家主權所傳承,因此,它無法脫離歐洲-基督教-國家主權的文脈。

      死刑的這種兩義性,對想為自我追尋理論根據的死刑廢止論者來說是一個極其窘迫的難題。

   當死刑作為刑罰,被組在罪與罰的économie(經濟學的圓環)之中時,死刑是交換的正義(=反坐刑・拉丁語talio:以眼還眼的同害反覆刑)。這種正義,對死刑論者來說,是對損失的補償,也是維持秩序(抑止人們犯罪)的手段(死刑的抑制效果論)。在這種罪與罰的正義之中,人的死成為計算理性的對象,是可交換,可回收的。但是,如果人類對正義的追求,本身是基於為了確保人的理性、尊嚴(在這之上才可能建立秩序),以及每個個人固有之生的話,那將之計算、奪走個人生命的死刑,可說是一自相矛盾之物。於是,死刑廢止論者訴諸人權宣言及人道主義,強調對生命權利的不可侵性,而這種立場也是死刑廢止論中主要的潮流。但是,訴諸於人權、將人性尊嚴的價值當作理論根據的死刑廢者論者卻沒注意到,死刑論者在最初,主張或支持死刑的原因同樣也基於為了確保人性尊嚴。意即,作為正義(反坐刑)的死刑之所以可以成立,是因為在這個死、處決──力的遂行──裡面除了交換之外,還有措定人之所以為人(有理性,而不是野獸)、更勝之,措定是一個有能力行為、正常的人(例如精神病患被排除在外)的超越論地平存在。恰恰是對能力‧資格‧權利的肯定,使死刑判決成為可能,倒過來說,是死刑判決,措定-肯定了能力或資格。而給予這種判決以權威的,與死刑廢止論的權威之泉源相同,在西歐的哲學脈絡上,是作為絕對審級的神。

   於是,在這裡的悖論是:對於「你們打算從神那裏,奪走只屬於神的生/死之權利」這一維克多‧雨果的發言(Hugo,Victor.Écrits sur la peine de mort,présenté par Raymond Jean,Arles,ActesSud,1992[1979],p69-71.またデリダによる引用、minaire :La peine de Mort.Vol.(1999-2000),Galilée,2012.p177.),死刑論者將回答:「正是透過死刑,神將人從生的無法補償之中重新救贖」,而這個回答,也將是對以主張「神的恩寵」為最終依據的死刑廢止論者的反駁。
    再者,這個回答同時也適用於對反殘酷論的死刑廢止論者的反駁。因為,如果反殘酷論者不滿足於死刑科技的進步所帶來的減輕痛苦之效,而更進一步立論於人權之時,他們最終訴諸的還是人不可侵犯的尊嚴。

    這個死刑所牽涉的悖論──在它之中,蘊含了同時包攝死刑論與死刑廢止論的地平──德希達在seminar中,已經迫近了它的核心:

 

   作為主權的權力──政治的權力,特別是作為神學-政治的權力──的本質,以這樣的方式被顯現(-在場)、再現,[也就是]作為宣告、執行死刑的權力=法。如果人們想問「何謂死刑」,或者「何謂死刑的本質」的話,那麼他們將必須要重新構成作為政治-神學結合線的主權性的歷史與地平(Derrida,Jacques.minaire :La peine de Mort.Vol.(1999-2000),Galilée,2012.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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