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27 Sun 2013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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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德希達:法、暴力、正義
- Oct 27 Sun 2013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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犧牲與主權的成立:德希達對"死刑"的問題提起
文本閱讀:Derrida,Jacques.Séminaire :La peine de Mort.Vol.Ⅰ(1999-2000),Galilée,2012. (2013夏學期期末報告其中一節的中譯)
在死刑seminar(1999-2000)的第一回,德希達從觀看死刑的權力開始談起。這種觀看,在一方面,是傅柯在《規訓與懲罰》之中所提及的殺雞儆猴,但在另一方面,它所含有的祝祭或犧牲的意涵,點明死刑具有宗教性的起源。德希達提及了柏拉圖「黎明會議」(Conseil nocturne)的例子,說明死刑在最原初,是作為「宗教性的告發」(ibid, p29-32.)。當對神不敬之人的犯罪被評定為不可補償、不可容恕之時,該罪人即被判以死刑。在這裡,死刑的目的,是救濟,是透過對無法補償之物的補償,使受刑者獲得人性的尊嚴。救濟與犧牲的連結,對德希達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主題。以神之名的死刑判決及處刑,在希臘polis眾目睽睽之下執行,而這個處決是使罪人獲得理性的尊嚴(藉以和野獸區別),同時也確保了polis的nomos。因此,眾人在這個觀看之中,悖論式地將視線逆轉回自己身上,他們在看的是作為政治-法主體的自身的確立與獲得。這種死刑的犧牲(sacri-fice使-聖化)邏輯,說明了死刑在起源上就具有超越論的性格,它不但給予無法補償之物救濟-聖化,也確立起主權-法主體的權威。與此同時,在這種對無法補償之物給予補償的意義上,它亦被含擴在罪與罰的économie的圓環中。於是這造成了死刑具有兩義性:「也就是,死刑是刑法上的一要素,它當然是比其他刑罰重了些,但它在作為一種刑罰此點上,是內的、被包含的」,但在另一方面,它作為神救濟的可能性條件、顯現絕對權威-權力的同時,亦為主權性奠下基礎,是在「一個刑罰以上之物,在與刑罰不同的別種甚麼的這點上,它是外的、被除外之物」(J・デリダ、E・ルディネスコ『来るべき世界のために』、岩波書店、2003、203-205)。這個兩義性,措定了死刑與神學-政治的關係,在往後,也依序由基督教、近代國家主權所傳承,因此,它無法脫離歐洲-基督教-國家主權的文脈。
死刑的這種兩義性,對想為自我追尋理論根據的死刑廢止論者來說是一個極其窘迫的難題。
當死刑作為刑罰,被組在罪與罰的économie(經濟學的圓環)之中時,死刑是交換的正義(=反坐刑・拉丁語talio:以眼還眼的同害反覆刑)。這種正義,對死刑論者來說,是對損失的補償,也是維持秩序(抑止人們犯罪)的手段(死刑的抑制效果論)。在這種罪與罰的正義之中,人的死成為計算理性的對象,是可交換,可回收的。但是,如果人類對正義的追求,本身是基於為了確保人的理性、尊嚴(在這之上才可能建立秩序),以及每個個人固有之生的話,那將之計算、奪走個人生命的死刑,可說是一自相矛盾之物。於是,死刑廢止論者訴諸人權宣言及人道主義,強調對生命權利的不可侵性,而這種立場也是死刑廢止論中主要的潮流。但是,訴諸於人權、將人性尊嚴的價值當作理論根據的死刑廢者論者卻沒注意到,死刑論者在最初,主張或支持死刑的原因同樣也基於為了確保人性尊嚴。意即,作為正義(反坐刑)的死刑之所以可以成立,是因為在這個死、處決──力的遂行──裡面除了交換之外,還有措定人之所以為人(有理性,而不是野獸)、更勝之,措定是一個有能力行為、正常的人(例如精神病患被排除在外)的超越論地平存在。恰恰是對能力‧資格‧權利的肯定,使死刑判決成為可能,倒過來說,是死刑判決,措定-肯定了能力或資格。而給予這種判決以權威的,與死刑廢止論的權威之泉源相同,在西歐的哲學脈絡上,是作為絕對審級的神。
於是,在這裡的悖論是:對於「你們打算從神那裏,奪走只屬於神的生/死之權利」這一維克多‧雨果的發言(Hugo,Victor.Écrits sur la peine de mort,présenté par Raymond Jean,Arles,ActesSud,1992[1979],p69-71.またデリダによる引用、Séminaire :La peine de Mort.Vol.Ⅰ(1999-2000),Galilée,2012.p177.),死刑論者將回答:「正是透過死刑,神將人從生的無法補償之中重新救贖」,而這個回答,也將是對以主張「神的恩寵」為最終依據的死刑廢止論者的反駁。
- Oct 27 Sun 2013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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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諒之二:Vladimir Jankélévitch的《pardon》
Vladimir Jankélévitch的《pardon》
純粹的pardon的特徵
⒜它是在被害者與犯罪者之間的關係中才成為可能的東西(a relation between offended and offender)
⒝它是受害者的志向性活動,但它並不是一種思維或是態度。Pardon在完全偶然、不能預測的、奇蹟的瞬間發生,並且它也隨著那個特權的瞬間消失。
⒞因為它的這種不可預測性=不可計算性→它是一個「贈與」(gratuitous gift)。一方面,它無「合目的性」,二方面,它不要求「償還」也不造成「負債」。
- Mar 26 Mon 2012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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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諒" (英/Forgiveness、法/Pardon、日/赦し)
"原諒" (英/Forgiveness、法/Pardon、日/赦し)
在上這學期TK先生的課之前,我從來沒有對"原諒"有過深刻的思考。原諒不就是原諒嗎?可是,出乎意料地,"原諒"這件事可不是像我們平常想的那樣單純。TK先生在課堂上引用法國的哲學家Vladimir Jankélévitch(1903年8月31日 - 1985年4月10日)的文章"我們可曾聽到乞討原諒之聲?"來作為思考"原諒"的依據。在這篇文章中,Vladimir Jankélévitch主要探討的是二次大戰納粹屠殺猶太人的這個戰爭犯罪可否被原諒。在這裡,原諒被分成好幾個層次被談。
(1)"大屠殺"這個罪本身可否被原諒?→"原諒"的條件是對"要求被原諒的事件/罪"本身有所理解。
這個問題問到了"原諒"這件事先決條件。我們常常說"我原諒你"或"我原諒這件事",是因為我們對於這個罪、這件事本身有某一種掌握與了解,所以我能下判斷說,"好,我原諒你"。但是,對Vladimir Jankélévitch或者是漢娜鄂蘭來說,"大屠殺"本身是一種你越思考它就越不能明白為何這種事情會發生,甚至是對它的本質無法以"身為一個人"的思考方式來理解的事件。我們能說"這是我們定義的「人」,即一個具有人性的人"會做出來的事件嗎?大屠殺本身是一種"對人道的罪",這種罪既然是對"人道"的犯罪,就表示它侵犯了對"人性"本身的定義。換句話說,這種罪完全外於"人性"的基本定義之外,所以,它可以被認為是無法用"人道"(人道主義)或是"人性"的方式被理解,而因為無法被理解,所以亦不能被下"能不能原諒"的判斷。因為剛剛說過了,"衡量能不能原諒"的時候需要的是對這件事的"理解"。而且說是"衡量",也早就已經是建立在"理解"之上了。因為"衡量"與"判斷"都是建立在"理解"之上的。
(2)到底誰有權利原諒?死者、家屬、第三者(神)